??当事人名称/姓名: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MA0YPP1H8Y
??地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工人大街南段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位于调兵山市工人大街南段的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3月24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铁市环审函摆2021闭4号。2021年4月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建成。该项目共建设一台风力发电机,一座升压站。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于2021年12月并网发电,截至2025年7月31日,现在累计发电量30450000碍奥丑;2025年9月1日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环责改〔2025〕04-08号),责令该公司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3日该公司与沉阳恒元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验收技术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 ? ? 2.《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9月2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已签订验收合同,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
??4.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 ? ?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张晓鹏已得到你公司授权委托)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8.《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部分页)(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类别为报告表);
??9.对于《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铁市环审函摆2021闭4号)(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10.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已并网发电);
??11.人员证明(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职工人数);
??12.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电量统计(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已并网发电);
??13.对于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变动情况说明(2025年9月5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主管负责人发生变动);
??14.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9月5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开始开展验收工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8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摆2025]04-04号)为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你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共有员工7人,按照《统计大中小微型公司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你单位属于微型公司,微型公司调整幅度(-11%至-20%),档次内中线取值-15.5%。经济承受度按-15.5%(微型公司)判定、违法行为类型按5.5%(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判定、违法行为程度按5.5%(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持续时间按15.5%(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判定、是否完成整改按3%(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裁量系数为:(-15.5%+5.5%+5.5%+15.5%+3%+0%)=14%,罚款金额为:14%×10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4万元,鉴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最后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叁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