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晓鹏
??身份证件号码:211*************53
??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兵山小区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位于调兵山市工人大街南段的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3月24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铁市环审函摆2021闭4号。2021年4月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建成。该项目共建设一台风力发电机,一座升压站。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于2021年12月并网发电,截至2025年7月31日,现在累计发电量30450000碍奥丑;2025年9月1日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环责改〔2025〕04-08号),责令该公司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原先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于2025年年初离职,公司未安排此项工作负责人,2025年6月由张晓鹏临时负责此项工作,积极推进验收工作,2025年9月3日该公司与沉阳恒元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验收技术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 ? ? 2.《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 ? ? 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9月2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已签订验收合同,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
??4.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 ? ?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张晓鹏已得到你公司授权委托)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8.《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部分页)(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类别为报告表);
??9.对于《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铁市环审函摆2021闭4号)(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10.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建设的调兵山中霖新能源采石场3.3惭奥分散式风电项目已并网发电);
??11.人员证明(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职工人数);
??12.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电量统计(2025年8月28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已并网发电);
??13.对于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变动情况说明(2025年9月5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主管负责人发生变动);
??14.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9月5日调兵山市中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提供;证明该单位开始开展验收工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8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环罚告摆2025]04-05号)为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项,生态环境,违法事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辽宁省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仅责任人不予处罚(公司正常处罚)需同时满足: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我局决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叁条第叁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 ? ? ?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 2.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