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5年6月3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对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叁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叁、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